各县(市、区)、园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针对《<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第四十八条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对该条裁量基准修改,修改内容及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裁量基准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四十八条裁量基准:
1. 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且车辆驾驶人在现场并立即改正的,免于处罚。
2. 在非主次干道上,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3. 在主次干道上,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备注:此项行政处罚权乐平市辖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景德镇市其他区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指定部门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后由指定的部门依法执法。
二、工作要求
为切实贯彻此次裁量基准修改要求,乐平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要迅速组织全员专题学习,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精准掌握“首违免罚”适用条件、主次干道差异化标准及执法主体边界,严禁变通执行或选择性执法;同步强化社会面宣传引导,提升市民知晓率与守法意识。
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4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