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景德镇人大 发布时间:2024-10-10 15:07 访问量: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24年5月28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一审,2024年9月26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拟于2024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表决。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反馈至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景德镇市发展中心12号楼A,邮编:333000,电子邮箱:jdzrdfgw@163.com。公众可以登录景德镇市人大新闻网查阅草案全文,网址:http://jdzrd.jdz.gov.cn。

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10月9日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维 护瓷业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 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瓷业文化遗产的保 护、管理、传承、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是指景德镇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的建筑、街巷、遗址、水域、矿山、空间视廊等。

第三条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 划、统一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与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瓷业文化遗产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瓷业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瓷业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瓷业文化遗产和相关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明确遗产的保护区划,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提出保护管理要求。

第九条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保护区划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保持其完好。

第十条  保护区划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毁、破坏、掩埋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遗产本体、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和界桩;

(二)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四)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五)其他破坏瓷业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瓷业文化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 险物品。

(二)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三)采石、采砂、毁林、损毁或者修改水道等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勘查和采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当有序退出。

第十二条  保护区划内遗产的保护和展示、环境整治、建设工程等方案,应当征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咨询专家库,为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瓷业文化遗产的监测工作,建立瓷业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通过数字化采集、处理、分析遗产要素点环境参数,健全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档案,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改善保护区划内交通、供水、供气、排水、排污、电力、消防、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充实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队伍,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瓷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

(一)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 理史料文献,挖掘遗产价值,丰富遗产内涵;

(二)采用传统展示和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瓷业文化遗产阐释水平,推动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三)鼓励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瓷业文化遗产教育、研学活动;

(四)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瓷业文化遗产研究,奖励、推广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五)鼓励、支持依法开展瓷业文化遗产民俗文化活动,维护传统节庆存续环境。

第十七条  在瓷业文化遗产区内拍摄影视作品、科学考察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应当征得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活动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瓷业文化遗产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研究工作,促进活态传承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瓷业文化遗产相关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动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拓展对外交流平台,扩大瓷业文化遗产国际影响力。

鼓励、支持相关单位依托自身资源,采取合作、授权或者独 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瓷业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发掘利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鼓励社会力量开发以瓷业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提升瓷业文化遗产认知度。

具备条件的瓷业文化遗产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和外语导览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后,经法定程序新增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