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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情况

来源: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12:24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我局起草了《<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整个起草过程中,我局先后两次征求意见。第一次征求了市公安局(交警)、各县(市、区)、园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意见,并在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6条,采纳9条,其中交警支队反馈1条意见,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反馈1条意见,珠山区城管局反馈了10条意见,乐平市城管局、浮梁县城管局、昌江区城管局、高新区综合管理局、昌南新区住建和城管局和市城管局其他局属单位反馈无意见,市容环卫科提出了3条建设性意见,机关其他科室无意见。

第二次征求了各县(市、区)、园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和市容环卫科、公共事业管理科、督查考核科意见。共收到意见1条,采纳0条。乐平市城管局、浮梁县城管局、珠山区城管局、高新区综合管理局、昌南新区住建和城管局,市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均反馈无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附件

关于《<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送审稿)》《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涉及内容

单位(个人)

修改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八条裁量基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有序停放依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十元的处罚。

经沟通,此项行政处罚权乐平市辖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裁量基准行使,景德镇市其他区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使。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裁量基准

市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1.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2.毁坏城市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3、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不予采纳,超出《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定处罚幅度。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3条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后建议增加处罚金额。

不予采纳,第3条为强制措施,第1、2条已明确处罚裁量。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3条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清洗、销售或者租赁”后建议增加“等经营性活动”。

不予采纳,已写明“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清洗或者租赁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1条第(1)点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建议修改为“(1)未在指定点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二次违法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责任三次违法的,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予以采纳,但本条例未区分个人,个体经营者视为个人,不单独表述个人。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2条第(2)点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一小时以上的,每增加一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增加一百元罚款,”建议删除。

不予采纳,处罚应明确裁量幅度和裁量基准。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1、2、3条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建议把“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放在处罚金额前。

予以采纳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1、2条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建议增加“及时恢复并整改”以及拒不整改的裁量。

予以采纳

第五十条第一项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均为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罚裁量,未对经营性行为作出处罚裁量。

不予采纳,本条未区分个人和单位

第五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且造成损失”后面建议增加“或不良后果 安全事故”一类表述;对行为人是否需要整改未作表述,是否需要同时整改。

采纳前一项,本条是对逾期未改正的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第三项第2条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后面应明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予以采纳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裁量基准

珠山区

城管局

第2条“能立即清除或采取”中“能”字建议删除,或者在立即前加上责任人。第3条处罚金额不大,建议不要从二十元到一百元之间太过量化。下水道污染面积无法测算,第4条同上。

予以采纳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第2条裁量基准

市容环卫科

建议将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重量按生活垃圾运输大中小型车辆载重裁量,分为3吨以下、3吨至5吨、5吨至10吨、10吨以上裁量。

予以采纳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第3条裁量基准

市容环卫科

建议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按重量(吨)裁量;建议滴漏渗滤液建议增加污染路面长度的裁量方式。

予以采纳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裁量基准

市容环卫科

建议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面积按1平方米以下、1至5平方米、5至10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上裁量。

予以采纳

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裁量基准

昌江区

城管局

因昌江、珠山、昌南新区、高新区相邻较近,是否可酌情考虑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发生在本县(市)区(工业园区)内或发生的时候是否跨区域的情节。

不予采纳,考虑建筑垃圾运输普遍为跨区域行为,不宜作为处罚的裁量情节。

备注:第一次征求意见,乐平市城管局、浮梁县城管局、昌江区城管局、高新区综合管理局、昌南新区住建和城管局、除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外市城管局其他局属单位反馈无意见,除市容环卫科外机关其他科室无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乐平市城管局、浮梁县城管局、珠山区城管局、高新区综合管理局、昌南新区住建和城管局,市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均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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